第 28期

2006年4月10日

 

徐平、叶惠成两同志
在公司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上的讲话(摘录)
(2006年1月24日)

徐 平同志 要把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并切实加强对腐败多发易发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要实行透明管理,要使管理信息透明化、公开化,严格执行信息充分披露规定,尽可能使子公司、各部、车间、科都实行透明化管理,特别是要使采购等环节透明化、流程化。

叶惠成同志:要加大对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工作的监察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在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和责任人。通过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招标采购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减免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增值额的优惠政策,实现投资的精益性。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作为监察工作重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顶风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司制度的严肃性。



关于中央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依法经营管理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中央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依法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资发纪检[2006]27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3-20
【生效日期】2006-3-20
【主题词】中央 企业 依法 经营 管理  

 
各中央企业: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是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做强做大的重要保障,也是认真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中央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在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及非主业投资等重大投融资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权责,完善决策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避免违法违规或盲目决策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格遵守和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严格产权交易进场制度,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规范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行为,在产权交易中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纠正和防止虚假评估、暗箱操作等违规交易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重组。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要求,明确改制工作的程序、权限、责任。认真制订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查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等有关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会计基础管理,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制衡机制,落实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资金管理模式,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和现金流量管理;强化信用管理,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强化中介机构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坚决纠正虚假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营销采购。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强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开工到验收等环节的规范运作。在技术改造、重大设备和原材料采购以及产品销售中,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纠正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营销采购等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注重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符合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和检查体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上的法律责任,完善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形成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等违规现象。
  七、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参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内控机制,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强化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实时监控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等专门监督。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要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澄清认识,推进公开招标采购

东风汽车公司设备招标办公室

  1999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东风汽车公司依据国家法律制订了“东风汽车公司设备采购招标办法”,并设立东风汽车公司设备招标办公室管理机构,在东风公司范围推进设备公开招标采购。近六年的时间,公司范围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取得了很大成绩。截止2005年底,公司范围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设备513台项,委托招标金额29.05亿元,中标金额24.91亿元,节约资金4.14亿元,节资率14.25%。为东风公司的建设改造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公司各级领导支持、采购战线员工辛勤劳动的结果。  
  2005年,公司范围推行公开招标采购出现重大这转折,委托金额比2004年下降59%,个别板块下降达到98%。公开招标采购遇到了阻力。除了两个五年规划期交替影响外,一些同志对公开招标采购相关问题的认识有待澄清是主要原因之一。有一些说法,反映了这些同志的模糊认识。比如,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用的是外方的钱;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采购进口设备;合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进口设备可以不招标,同样享受减免税;比质议价采购比公开招标采购可以买到质量最好的设备,等等。  
  针对这些说法,我们欲引证一些法规政策进行辨析,以求共识,共同推进公开招标采购这项工作。
 
  一、 东风公司和外商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的企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经中国政府批准,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组建的合资企业,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东风汽车公司先后同法国、日本、美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均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方面,同国有企业是一致的。
  虽然有国家行政部门在部门规章中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那也只是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简化称呼或归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将中外合资企业简称或归属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商业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 合资企业“自有资金”的来源  
  有合资企业的同志说:“我们采购设备,用的是外方的钱,可以不招标”。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组建合资企业时,中外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将各自的出资注入合资企业的同时,按照出资比例分享了合资企业的权益。以机器设备、厂房等实物形态的出资形成了合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态的出资形成了合资企业的现金资产。合资企业总资产按照出资人股权比例划分,中方出资人所占份额就是国有资金。比如东风公司与日产株式会社双方共同出资组建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双方各按50%享有权益,其中国有资金所占比例亦为50%。
  由于国有企业建设初始投资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投资,企业形成的资金积累,仍为各级政府享有。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用于出资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还因为合资企业资产中有国有资金的成分,所以,《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作出的规定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这是强制规定,这是国家行使国有资金所有权的行为。合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义务维护中国政府应该享有的权力。  

  三、 对中外合资企业“自主决定”货物原产地的理解  
  有一份材料沿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据此否定在合资企业推行公开招标采购。这个条款的表述很明确,只是赋予合资企业采购设备的原产地选择权,即合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采购物资的原产地,可以买国外的也可以买国内的,并没有涉及采购方式。报告将“有权自主决定”移位到采购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 对“投资总额内减免税”的理解  
  说的比较多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可以减免进口税,不需要进行招标采购。 
  国务院于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 1、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进口设备,平等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项目没有比国内投资项目特殊的优惠政策。 2、这两条规定并没有涉及进口设备的采购方式,没有排斥招标法。以可以办理免税的规定为依据,或者说海关并不查验招标程序和核收进口许可证为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与招标投标法是相悖的。
 
  五、 对采购国产设备抵免税的认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私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005年,东风新星(十堰)车辆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国产设备投资730万元,获得抵免企业所得税292.5万元。
  然而,我们对此没有重视,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去争取。2000年至2005年东风范围企业通过招标采购的国产设备投资77442万元,可以获得抵免税3亿元。没有办理抵免税的数额可能近10亿元。
  为什么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我们不去争取,问题出在哪里?一是企业领导对国家的这项优惠政策了解不深,或者没有足够重视;二是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楚,相关部门没有同心协力去做这件事;三是图省事或者其他原因以种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者向政府部门申报抵免手续时不能提供招标采购证明文件被拒绝受理。
  我们呼吁企业的领导重视和落实这项于企业大有利益的工作。  

  六、 公开招标采购与比质议价采购的区别
序号
比较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比质议价”采购方式
1
选择范围比较 信息公开,透明度高。采购信息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公告,有意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得到采购信息,业主有大范围选择的机会。 信息不在媒体公告,透明度欠缺。业主通知熟悉的供应商参加,丢失了不熟悉供应商可能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设备的机会。
2
采购质量比较 由网上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于评委随机抽取,并且限制业主评委数量,这些评委与供应商和业主之间没有利益和感情因素。评委评标采取集体评审方式对投标技术资料逐项评审,评审结果能做到真实、公平,能够客观的比较投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采购全过程组织工作由采购部门承担,评委由本单位人员组成,利益和感情色彩较重,评审结果有可能失去真实公平,不能真实反映、比较产品的技术质量。
3
价格比较 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确定中标人,投标厂商必须将投标报价一次性到位才具有价格优势,业主可以最大限度节省投资。 采用“比质议价”确定供应商,供应商为应付杀价先报出高价,有人为抬高价格的条件。
4
公正廉明比较 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与供应商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必须客观评价并接受监督和公开质疑,没有暗箱操作的条件。业主、招标机构、评委相互制约监督,供应商没有行贿的要求和机会。 采购全过程由采购部门组织,权力集中在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企业纪检、审计部门只参加个别程序,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前期调研并参加评委,供应商很容易判断和选择采购环节的权力单位和人员,虽然经办人员有廉洁自律的觉悟,但也极易发生商业贿赂的行为。

  公开招标采购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采购活动的要求,国家今年将制订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开招标采购工作。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同志最近指出,要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我们诚恳希望企业主管领导,采购部门的同志应该澄清认识,尽快在本单位、本部门推进公开招标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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